为做好我市2024年上半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河北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实施方案》(冀教师〔2013〕9号)有关规定及河北省教师发展与资格认定事务中心安排,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市申请认定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已毕业人员
1.具有廊坊市户籍。
2.持有廊坊市有效期内居住证(注:临时居住证、暂住证、居住证明等均不等同于有效期内居住证,不能替代使用)。
3.驻廊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
2024年应届毕业生认定申请时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需在认定机构完成材料审核之前取得相应学历。
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和在读专升本学生可在户籍或学校所在地以本科或专科已毕业人员身份申请认定。
普通高等学校2年制(3+2)及5年一贯制专科在校毕业年级学生。
非普通高等学校在读人员(如自学考试、成人高考、国家开放大学、网络教育、境外教育等),须毕业后申请认定。
(三)在河北省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无犯罪记录,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二、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
(一)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师范类毕业生应具备具有办学资质院校开设的中等学历层次幼儿教育类专业毕业(须是招生管理部门、省教育行政部门“双向备案”生源)及其以上学历,非师范类毕业生应具备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和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其中对确有特殊技艺,且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关颁发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认定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可适当放宽到高中毕业学历。
(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人员应当笔试、面试均合格,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纳入免试认定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应当通过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三)普通话条件
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申请认定语文学科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申请认定小学全科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注:持有小学全科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若从事小学语文学科教学,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以上均以取得证书为准。普通话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国家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但部分证书上标注了证书有效期的,以标注时效为准。
(四)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心理健康,无严重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及《河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到本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参加体检,体检结论为合格。
(五)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教师资格认定时间及工作安排
(一)申请人网上注册申报时间及安排
1.网上报名
(1)报名时间:
第一批次:3月20日9:00至3月31日17:00。
第二批次:6月17日9:00至6月28日17:00。
(2)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通过 “网上办事”栏目下“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 进行账号注册和报名。
2.受理范围
第一批次:符合申请条件的社会人员,以及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研究生和在读专升本学生(以本科或专科已毕业人员身份申请认定)。
第二批次:符合申请条件的2024年应届毕业生和未参加第一批次认定的人员。
3.申请人注册信息填报,请参考“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可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首页菜单“咨询服务”—“操作手册”一栏查询相关信息)。
(二)体检
第一批次:3月28日至4月3日。
第二批次:6月27日至7月3日。
申请人在完成网报后,持贴有与网报同版照片的《河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在规定时间到本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体检(体检医院名单见附件1)。《河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由申请人自行登录“河北省教师发展与资格认定事务中心”官网(http://jszg.hee.gov.cn/),在“资料下载”栏按所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下载相应体检表,需A4纸双面打印。
备孕人员须完全按体检表内容逐项检查,不可缺项;怀孕人员可免做胸透项目,但需提供本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体检医院出具的相关医学检查证明。
(三)现场初审确认
第一批次:4月8日至4月12日。
第二批次:7月8日至7月12日。
1.申请人网报时,需选择户籍地、居住证申领地、学校所在地或现役军人、现役武警驻地的市级认定机构申请认定,并选择户籍地、居住证申领地、学校所在地或现役军人、现役武警驻地的县(市、区)确认点进行材料审核确认(现场确认地点名单见附件2)。现场确认须本人亲自办理,不可委托他人代办。
2.《个人承诺书》无需提前下载,在网报过程中按系统提示在手机端手写签名上传。
3.申请人可在现场确认或网上审核前登录网报系统,对信息进行修改。
(四)审核材料内容
1.基本信息材料
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件原件。
2.申请人所属人员范围材料
(1)户籍在廊坊市的已毕业人员需要提供户口簿(本人页)原件。
(2)持有廊坊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已毕业人员需提供居住证原件。
(3)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如在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需提供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如在户籍地申请认定,需提供户口簿(本人页)原件。
(4)驻廊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供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驻廊部队。
3.学历条件材料
毕业证书原件。港澳台学历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学历信息经过网报系统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
对于中国教师资格网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河北省具有办学资质院校开设的中等学历层次幼儿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对学历验证不做要求,只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即可。
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xlcx/rhsq.jsp
4.教育教学能力条件材料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由教师资格认定系统自动核验,无需现场提交。
5.普通话条件材料
中国教师资格网无法验证申请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的,需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中国教师资格网能验证通过的可不提交。
申 请 人 可 登 录 “ 国 家 普 通 话 水 平 测 试 网 ”(http://www.cltt.org/)查询本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相关信息。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遗失补办程序可 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http://www.hbzwfw.gov.cn/),在“个人办事”按主题选择“证件办理”子项中查询。
6.身体条件材料
《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将报名号写在右上角,体检结果当次有效)。
7.无犯罪记录证明
(1)内地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情况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核查。
(2)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香港、澳门申请人需教育行政部门协助提供函件的,与河北省教师发展与资格认定事务中心联系出具。
8.其他材料
(1)个人近期白色免冠无头饰正面一寸证件照片1张(与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报名电子照片同版),背面注明姓名、报名号、身份证号,制作教师资格证书时使用。
(2)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须提交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
申请人在以上任何环节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的,一经查实,自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五)证书发放
第一批次:5月中旬
第二批次:8月中旬
由各县(市、区)教育和体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代为发放。
申请人可关注河北省教师资格认定事务中心、廊坊市教育局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以便接收相关信息。
(六)其他注意事项
1.申请人同一自然年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成功申请后的当年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请第二种教师资格。
2.禁止学校或任何机构替代报名,对违反规定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3.其他未尽事宜请关注河北省教师资格认定事务中心、廊坊市教育局发布的通知公告。
附件1:廊坊市2024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医院名单.docx
附件2:廊坊市2024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点名单.docx
2024年3月15日
原标题:廊坊市2024年上半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文章来源:http://jyj.lf.gov.cn/?p=12642